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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代运营签的合同有效吗(淘宝代运营签的合同有效吗一年)

最新资讯 2022年09月05日 19:41 111 admin

在给消费者带来便捷购物的同时,也产生了个别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企业在签订合同、相互贸易的时候也会出现各种纠纷。就此,根据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解读,小典给大家盘点了一些常见的交易法律常识以及典型案例。

QA& 一、签订的合同一定生效吗? 签订成立的合同不一定生效,合同生效需具备以下法律条件:1、合同主体适格 ——签订主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具备代理资质和权限。2、意思表示真实 ——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3、内容合法 —— 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QA& 二、您的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发生争议时,是否能真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应包括:■ 合同主体条款 ■ 标的条款■ 数量条款 ■ 质量条款■ 包装条款 ■ 价款■ 检验条款 ■ 履约条款■ 双方权利义务 ■ 违约条款■ 免责条款 ■ 其他条款 QA&

三、“违约责任”系合同必备条款

淘宝代运营签的合同有效吗(淘宝代运营签的合同有效吗一年)

(一)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是越高越好?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二)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守约方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1、法定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约定免除: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四)什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五)政府因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不能均被认定为法定不可抗力,故律师建议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该部分内容。 QA& 四、定金≠订金 定金:属于法律上的一种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合同签订方履行合同义务适用罚则,即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订金: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认定为预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 QA& 六、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兼得吗?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并非兼得。

QA& 案例一: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简介】甲公司为饲料销售公司,乙向甲公司购买了价值总计20万元的饲料,但双方间并未签订买卖合同,仅有甲公司盖章的销售单作为送货的凭证,甲方可以以买卖合同纠纷向乙方追索乙方所欠的饲料款吗? 【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QA& 案例二:合同标的不清引争议 【案情简介】甲学校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学校提供新鲜蔬菜6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2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学校提供了小白菜600公斤,甲学校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购买学校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律师提示】标的应明确、清楚、详细,避免产生歧义。1、使用标的物的学名并且要用全称。2、明确标的产品的等级、材质、型号、品种、规格、花色、生产厂家、产地、商标等信息。3、不动产应写明其座落位置、四至、套式、单元号等。4、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服务、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 QA&

案例三:“一天”保质期法院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出售保质期以内的商品是出卖方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保质期错写能成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吗?看似荒唐的保质期缘何法院认定有效?案情介绍:甲公司长期从事水果批发,2015年2月因打签机未设置导致袋装脐橙标签显示,包装日期为2015年2月2日,保质期至2015年2月2日。2015年2月3日,王某在甲公司处购买“脐橙”1袋,并支付了价款。随后,王某以超过保质期为由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其损失。【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退还王某货款,并赔偿王某损失。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甲公司答辩:案涉袋装脐橙上标注的1天保质期,是因打签机未设置,机器自动生成。1天保质期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和社会大众普遍认识及常理。属于过失,并不存在欺诈。脐橙作为水果能否销售,应依据其本身是否能够食用为判断标准,而不能依标签上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和社会大众普遍认识的保质期,认定销售的商品过期并存在欺诈。【法律分析】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销售农产品需标注产品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赔偿。销售者将超过保证期的食品按正常方式销售未予明示,具有欺诈、误导消费者性质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涉袋装脐橙上标注1天保质期。虽然甲公司答辩称,是因打签机未设置导致。但甲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将标注已经超出保质期的脐橙仍然进行正常销售,应属于误导、欺诈消费者进行购买消费,故需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提示】产品标识是消费者全面认识、了解产品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必备条件。经营者应当遵照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信息标注符合规范。因为这是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生产销售有效避免法律纠纷有效方式。 QA& 案例四:非法添加化学药品引发的牢狱之灾 【案情介绍】小商贩李某、余某夫妻两人采用家庭作坊模式制发豆芽,为提高生产,购买非法化学品剂用于制发豆芽。制发的豆芽由李某负责批发出售给商贩。后因市民举报,公安局在李某、余某的作坊中查获并扣押了其生产的豆芽和购买的化学品。经检测其生产的不成熟的豆芽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化学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故移交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李某、余某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其产生的豆芽还未成熟,作为一种农产品,只有在成熟后才进入市场销售。既然未进入市场进行销售,就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仅在李某半成品的豆芽中检测含有违法化学品添加剂,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判决结果:李某、余某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两万元。【法律分析】李某以其产生的豆芽还未成熟,未进入市场销售,就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且仅在半成品的豆芽中检测出违法化学品,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其一、根据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就构成犯罪。至于是否进行市场流通,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损等社会危害后果,只是量刑参考,并不影响罪的成立。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也就是说在农产品等食品的整个生产过程中均不得添加非法化学品及非法添加剂。既使在未成熟的半成品农产品添加非法化学品等禁用物,也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提示】食品安全事关民众健康,食品生产、销售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的有毒有害物质,是对不特定公众生命健康的漠视,应当受刑事制裁。食品生产、销售者要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管理食品生产、销售的全过程,用良心成就质量,用质量换口碑,以实际行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QA& 案例五: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不适用十倍赔偿 【案情介绍】2014年4月,李某到张某的茶叶经营部店内购买茶叶。李某试尝茶叶样品后,就购买茶叶数量及价格与张某达成一致,经李某选定,张某为李某将茶叶包装至礼品盒内,李某随即支付了相应款项。随后,李某诉至法院,认为张某销售的茶叶包装盒上没有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码,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诉请张某退还购茶款及赔偿十倍购茶款。【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法律分析】 一、所争议“茶叶”属茶农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且该茶叶样品经李某现场试尝后,未提出异议,李某以自己选定认可的包装未有相关标识为由认为张某销售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缺乏法律依据。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张某自产自销的案涉茶叶是茶鲜叶经杀青、揉拌、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叶,李某对张某作为茶农自产自销的事实是明知,也未提出异议。因此,案涉茶叶应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范围,李某援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张某退还购茶款、赔偿十倍购茶款,属于法律理解错误。因此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QA& 案例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十倍赔偿案 【案情介绍】2014年4月、5月,孙某在天猫商城“A旗舰店”购买“雪菊”20盒,花费1000元。产品标签上注明:品名:雪菊,配料:精选昆仑雪菊,生产日期:2014年3月1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许可证:QS350514011277,执行标准:GB/T19598-2006,生产商: A茶叶合作社。经查,生产许可证QS350514011277为安溪县立农茶叶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生产许可证编号。GB/T19598-2006为安溪铁观音的执行标准。孙某认为A茶叶合作社销售的“雪菊”无有效生产许可证,无有效执行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货款1000元,承担十倍赔偿金10000元。裁判结果:判令被告A茶叶合作社向孙某返还货款1000元,给付赔偿金10000元。【法律分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A茶叶合作社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冒用质量标志生产“雪菊”产品,故涉案“雪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孙某要求A茶叶合作社退还价款,并按价款十倍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提示:随着线上线下经营模式及网上购物的兴起,众多生产经营者把店开到网上。尽管网店在形式上与实体店有所不同,但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及责任并未减少。网店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披露商品信息,违反法定义务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法律要求赔偿。 QA& 案例七:电子邮件证据的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2003年7月19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电子商务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安装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系统软件1套,在安装后为甲公司提供5个有效国际商务渠道。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在甲公司处安装了软件平台,并代甲公司操作该系统。2004年10月,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未能提供有效国际商务渠道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对甲公司产品询盘的4份电子邮件(打印文件),以此证明乙公司为甲公司建立的交易平台已取得业务进展,至于最终没有能够成交,是由于甲公司提供给外商的样品不符合要求。【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电子邮件的资料为只读文本,除网络服务提供商外,一般外人很难更改,遂认定了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且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并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只是打印件,对乙公司将该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上提取的过程是否客观和真实无法确认,而乙公司又拒绝当庭用储存该电子邮件的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现场演示,故否认了4份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1、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是否为甲公司提供了有效国际商务渠道,而确定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乙公司提供的4份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如何进行认定。2、电子邮件属于电子数据,在诉讼中是可以作为证据予以使用的。值得注意的是,电子证据虽难以被篡改,但是电子证据的保存也是相当重要的。一般而言,律师建议将与可能发生争议涉诉的合同或协议有关的电子证据予以保存,及时公证,以保证其真实性,增加其胜诉的机率。3、案件中涉及较为专业的问题,律师建议还是咨询专业人士,及时得到专业、有效的解决方法,及时维护正当的合法权益,是每个公民追求的法律价值和目标。 QA& 案例八:谁动了我在银行的奶酪? 【案情简介】储户刘某将240万元存款转入银行新账户9个月后,发现账户内只剩下3000余元钱,巨额存款通过“被开通”的网银丢失了。刘某通过银行调查发现,这笔钱是通过网上银行转走的,银行认为是刘某自己转走了钱,可刘某提出自己在开账户时并未开通网上银行,自己更没有从网上划走存款。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刘某将银行起诉至法院。庭审期间,银行认为是刘某自己通过网银转账,但却始终拿不出刘某开通网上银行的证据。【律师分析】1、根据相关法规,网上银行业务在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是默认不开通的,只有在客户主动申请该业务并在银行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申请表、核对身份信息并领取网银密码信封、U盾及签字确认后,该项业务才能够开通。银行无法提供刘某开通网上银行的申请手续、领取网银密码签字等证据,所以银行的主张不予认可。鉴于银行未尽到保障刘某存款安全这一法定及约定义务,故应当由银行赔偿刘某存款本金及利息。2、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一般而言,大多数的民商事纠纷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然该规则也有特殊情况,如案例中涉及到的网上银行的开通,网上银行的开通手续由银行进行操作,最终由银行进行保管,因此,客户难以举证,若将举证责任的承担交由客户,显然不公平。因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此类举证由银行进行举证,若举证不能,则由银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案件中涉及较为专业的问题,律师建议还是咨询专业人士,及时得到专业的解决方法,及时维护正当的合法权益,是每个公民追求的法律价值和目标。

淘宝代运营签的合同有效吗(淘宝代运营签的合同有效吗一年)

QA& 一、网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正确识别商家及商品信息选择信誉度较高的商家进行交易,或者选择交易量较高,质量和好评度较高的商品。正确识别虚假广告,必要时,向商家进行询问,并建议将聊天记录予以保存。2、支付支付方式最好选择货到付款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以给你的支付一份安全保险。3、收货收货后,应立即查验货物有无质量问题,特别是一些部件、功能的完好以及商品的使用性能,以避免超过保质期或保修期。 QA& 二、如何避免网购上当受骗? 1、选择信誉度较高的大型网购平台进行购物;2、在购买商品前最好先询问关于商品的性能,发现质量问题是否能退换货等相关信息,必要时,将聊天记录予以保存;3、为支付安全,最好选择货到付款或者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4、收到货物不满意或者出现质量问题,则应当与商家协商退货,在退货时,应当同时选择退款,避免因退货过程中,第三方因超时将款项划至商家账户内。 QA&

三、签订格式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何为格式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二)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注意事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三)何为合理提示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四)法定无效的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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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淘宝 运营 有效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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